(2004年11月5日)
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的规定,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全面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。按照职能分工,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:
一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
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,审议森林防火地方性管理办法、森林防火戒严令等草案;审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;督促、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、政策;发布森林防火重大新闻;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和森林防火戒严令;组织扑救重、特大森林火灾。
二、市林业局
做好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,搞好值班调度和统计,建立火灾档案;起草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,起草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;制定护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;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;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,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;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,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,消除火灾隐患;负责统计上报森林扑火物资及器材消耗、损失情况;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;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。
三、咸宁军分区、市武警支队
按指挥程序组织军分区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、武警支队官兵参加护林防火工作;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,参加扑救森林火灾;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,携带通讯器材、交通工具、扑火机具等支援指挥扑救工作;负责对扑火前线指挥部、火灾现场组织安全警卫和维护火场秩序。
四、市公安局、消防支队
组织全市公安民警、消防官兵参加护林防火和扑灭森林火灾;组织对森林大火案件的侦破和查处;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。
五、市发改委、市财政局
组织编制全市“十一五”森林防火工作专题规划;监督、检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;确保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,保证森林防火必需经费及市级配套资金到位;督促各县、市、区落实配套资金。
六、市法院、检察院
参与草拟森林防火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;指导县、市、区法院、检察院尽快审结森林火灾犯罪案件。
七、市交通局
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;对过往林区的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;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,落实重点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指挥车和森林防火专用车通行证,免收过桥过路费,并确保在全市通行有效。
八、市广播电视局
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,通过广播、电视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、方针、政策;发布森林火险等级信息;重点防火期内,全市各级电视台,每天必须播放“森林防火,人人有责”等公益广告。
九、市农办、农业局
组织市包保干部督查、指导乡镇森林防火工作;教育全市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,改变落后的生产用火形式,逐步根除烧田埂地坎的落后耕作习惯。
十、市气象局
制订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;按时提供长、中、短期天气趋势分析,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,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,在重点防火期坚持在每天的天气预报中发布火险等级预报;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、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,适时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。
十一、市监察局
联合制定全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,参与森林火灾大案要案查处工作,追究森林火灾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十二、市教育局
加强对全市中小学生的护林防火教育,重点防火期坚持每学期不少于三课时的护林防火专题讲座;适时组织学生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活动。
十三、市民政局
负责森林大火善后处理工作,组织对灾民的生活救济,对扑火伤亡人员符合评残条件和追烈条件的搞好申报并给予怃恤。
十四、市卫生局
负责调集森林防火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。
十五、咸宁电信公司、移动公司、联通公司
尽力保证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联络畅通;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,指导扶持全市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;做好森林防火电视电话会议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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